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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4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汪日顺与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俊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日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俊良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354号原告:汪日顺,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32室。被告:姚俊良,男,汉族,1972年6月25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原告汪日顺与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俊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