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汪日顺与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俊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日顺,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俊良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354号原告:汪日顺,男,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32室。被告:姚俊良,男,汉族,1972年6月25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原告汪日顺与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姚俊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