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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936张强与响水县文化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响水县文化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2936号原告:张强,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旭,男,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响水县文化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开发区金兰路。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中路177号汇金大厦19楼。原告张强与被告响水县文化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张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减半收取计1435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判员  王加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