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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闫维国与姚继军、于淑梅、姚仁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维国,姚继军,于淑梅,姚仁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560号原告:闫维国,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姚继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于淑梅,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姚仁启,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闫维国与被告姚继军、于淑梅、姚仁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闫维国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维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维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维国负担。审判员  许宗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