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荣国与温荣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国,温荣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079号原告:张荣国,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江雄,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荣晶,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乐漂,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恢燎,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荣国与被告温荣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张荣国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荣国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国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荣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远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伟 琴)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