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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1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吕西菊与赵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544号原告:吕西菊,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浍滨街。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强,侯马市新田法律服务所主任。被告:赵运生,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侯马市紫金山街。原告吕西菊与被告赵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以自愿庭下合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西菊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西菊负担。审判员 :杨林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元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