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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晓玲与被申请人张杭州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晓玲,张杭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财保17号申请人马晓玲。被申请人张杭州。申请人马晓玲于2017年5月12日以被申请人张杭州借她50万元未清偿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杭州名下位于咸阳市玉泉西路荣城西苑6幢2单元14楼(房号21402)的住宅房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马晓玲以登记在自己名下位于礼泉县北大街南段东侧、房权证礼房发字第(2005)146号商用门面房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申请人马晓玲名下,位于礼泉县北大街南段东侧、县医院西大门向北第四间、面积105平方米、房权证礼房发字第(2005)146号商用门面房一套予以查封。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杭州名下、位于咸阳市玉泉西路荣城西苑6幢2单元14楼(房号21402)、建筑面积135.9平方米的住宅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水利审 判 员 : 张 曼人民陪审员 :符同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