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9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被执行人宋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辽1422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守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项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