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袁沂河诉被告谢春芝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367号原告:袁某某,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郯城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袁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现处于妊娠期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理合法,本院应允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栗 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