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上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建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上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建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2民初1157号原告:大连上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五五路4A36层2号。法定代表人:丰收,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军,男,1970年5月4日生,朝鲜族,系该公司顾问,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尹建军,男,1983年8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大连上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建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不向被告支付2015年12月工资1679.84元及25%经济补偿金419.9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工资由双方协商由2015年10月起每月工资调整为8000元。原告2015年12月工资明细如下:8000元-1700元(扣工资)、-678.4元(养老保险)-169.60元(医疗保险)-42.4元(失业保险)、-1144.8元(公积金)+345元(餐补)+300元(交通补助)+100元(工龄补助)-2645元(已开工资)-2684.96元(补交保险个人承担部分)=-20.16元。扣工资1700元是由于被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多次违反程序批准员工加班,多次违反程序安排非专职司机驾驶车辆,按照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原告可以对被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员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不服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劳人仲裁字【2016】2059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但该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故本案应驳回起诉。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上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