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与梁泽艺、黎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梁泽艺,黎雪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859号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石鼓镇迎宾路路口。主要负责人:葛开飞,主任。委托代理人:侯明胜,职务: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朱沛,职务: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办事员。被告梁泽艺,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告黎雪梅,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高州市人,住高州市。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诉被告林福杰、莫沛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梁泽艺已按我社的要求偿还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鼓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吴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书记员 陈铸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