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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建智与深圳影动时空体验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智,深圳影动时空体验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462号原告:王建智,男,汉族,1994年11月22日出生,户籍地址山西省文水县。被告:深圳影动时空体验中心,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497328。投资人:田云祥。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6年9月30日。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从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其中试用期为两个月。三、工资标准:每月3,000元。四、离职时间:2016年11月8日。五、离职原因:被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原告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六、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被告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3,000元。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华劳人仲(龙华)案(2016)16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全部仲裁申请。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七、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判决被告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待遇损失,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3、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2016年9月30日到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处理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在本案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其在劳动仲裁时均未提出。该诉讼请求并未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本院不应支持。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建智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巧(兼)书记员 唐   聪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