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桂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桂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13号罪犯杨桂春,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将乐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将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桂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并处罚金25000元(已缴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0月25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以(2016)闽04刑更43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桂春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累积考核分1571分,表扬2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另查明,罪犯杨桂春住所地村民委员会、镇民政办公室出具了罪犯杨桂春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桂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桂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