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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涛与刘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刘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02民初1714号原告刘涛,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刘光伟,男,汉族,住庆阳市西峰区。原告刘涛诉被告刘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润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涛诉称,2010年原告给被告借款2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共向原告归还本金140000元。2014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另行出具了一张156000元的借条,其中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6000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与借款利率。另行出具借条后,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归还原告30000元,2015年9月12日归还10000元,2016年2月2日归还10000元,2017年1月26日归还10000元,剩余96000元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刘涛提供借条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借贷关系。被告刘光伟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无异议。被告刘光伟辩称,2014年11月8日的借条属实,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其中100000元是本金,56000元是利息,被告已向原告归还了所有借款,具体归还时间记不清楚。被告刘光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告给被告借款24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共向原告归还本金140000元。2014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另行出具了156000元借条(其中100000元是原借款本金,56000元是原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另行出具借条后,被告于2015年2月16日归还30000元,2015年9月12日归还10000元,2016年2月2日归还10000元,2017年1月26日归还10000元,剩余96000元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后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在原告索要借款时及时归还借款,被告未归还,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归还,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认为其已还清了原告所有借款,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对被告该辩论意见不予支持。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另行出具借条后再未约定利息,视为再不支付利息,利息为56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光伟归还原告刘涛借款本息96000元。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刘光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润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翰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