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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刁建明与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建明,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486号原告:刁建明,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红,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辉,男,汉族,1979年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乾勇,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刁建明与被告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刁建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建明的撤诉申请系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刁建明负担。审判员  孙泽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志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