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刁建明与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建明,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486号原告:刁建明,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红,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辉,男,汉族,1979年1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乾勇,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刁建明与被告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刁建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建明的撤诉申请系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刁建明负担。审判员 孙泽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江志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