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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11民督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山西某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案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某某,山西某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晋0411民督11号申请人姚某某,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被申请人山西某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职务:经理申请人姚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3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50万元人民币,申请人将票号为22637340的承兑汇票交付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承诺于2014年1月28日前还清欠款;2015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借款50万元,并承诺在2016年春节前十天将本金及利息一次还清。现还款期限已过,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山西某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申请人姚某某欠款100万元。申请费4600元,由被申请人山西某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贵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