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行审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梧州市友心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梧州市友心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405行审73号申请人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新兴珠宝路6号。法定代表人谭志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刚强,该局稽查科科长。被申请人梧州市友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西环路中段2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姚松令。申请人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梧)食药监食罚〔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有对梧州市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的行政管理职权,其作出的“(梧)食药监食罚〔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梧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梧)食药监食罚〔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予以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蔡焕杰审判员 黄建雄审判员 邓天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