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高密市同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李储良、赵春艳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同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李储良,赵春艳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1679号原告:高密市同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六家苓芝村,组织机构代码:09304264-7。法定代表人:李玉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华,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储良,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被告:赵春艳,女,1977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原告高密市同德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储良、赵春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加工费36500元及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2年开始,二被告多次让原告加工复合材料,截止到2015年9月份,两被告共欠原告加工费36500元。原告多次追要未果,现依法起诉。被告李储良、赵春艳辩称,欠款属实,但原告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请求法庭给予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储良、赵春艳于2017年5月11日给付原告高密市复合材料有限公司22500元,余款14000元,原告自愿放弃;上述款项汇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账号:62×××76);若两被告不按期履行,原告可就全部款项36500元申请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双方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二被告承担。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