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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金才申请执行紫丽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才,訾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赵金才,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訾丽君,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龙江县。赵金才申请执行紫丽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黑02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金才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2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矫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