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赵金才申请执行紫丽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才,訾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赵金才,男,196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执行人訾丽君,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龙江县。赵金才申请执行紫丽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黑02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金才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2民终1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矫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