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丽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1刑初48号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丽,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安乡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2月28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安检(公)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张丽电话邀集吸人员王建雄到安乡县深柳镇洞庭源宾馆507房,同日22时许王某1与吸毒人员刮玲来到该房间与张丽见面,随后三人一同吸食毒品。同日23时许,吸毒人员何某电话联系张丽后,也来到该房间吸食毒品。同日23时许,安乡县公安局民警对该房间检查时,从张丽所持提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7.52克。被告人张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毒品及吸毒工具照片;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手机通话详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缴收据、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1、刮玲、何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丽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物证检验报告;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丽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达17.5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又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丽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山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 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