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林东与永安市燕城合乐欢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东,永安市燕城合乐欢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287号原告:林东,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永安市华中电器商场原负责人,住永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元灿,男,194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系原告林东父亲。被告:永安市燕城合乐欢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中山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8955673X0。法定代表人:吴燕榕。原告林东与被告永安市燕城合乐欢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林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东以起诉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东负担。审判员 李如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晓雪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