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西樟树市赣江化工有限公司与玉山县红光活性炭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樟树市赣江化工有限公司,玉山县红光活性炭厂,开化县胜达化工有限公司,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2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市赣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曾铜如,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玉山县红光活性炭厂,住所地上饶市玉山县下镇镇官宅。法定代表人:陈胜。被执行人开化县胜达化工有限公司,又名衢州炭丫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法定代表人:陈胜。被执行人陈胜,男,197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依据已生效的(2016)赣0982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玉山县红光活性炭厂、陈胜应支付货款本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合计人民币257536元;开化县胜达化工有限公司(又名衢州炭丫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陈胜应支付货款本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合计人民币47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玉山县红光活性炭厂、陈胜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5753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化县胜达化工有限公司(又名衢州炭丫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陈胜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769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武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