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4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廖志强与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强,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4191号原告:廖志强,男,汉族,1966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容,重庆市北碚区歇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文星湾123号附1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66413442T。法定代表人:陈进。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志强与被告重庆旺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志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志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廖志强负担。审 判 长 晏晓丽人民陪审员 刘昌元人民陪审员 何琼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