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林江、宁常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江,宁常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4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林江,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代理人:吴金龙、吴鋆,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常皓,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林江与被执行人宁常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宁常皓的下落,结果下落不明。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该车辆下落暂无法查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宁常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网上布控。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