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鑫昇隆贸易有限公司与立诚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鑫昇隆贸易有限公司,立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1229号原告:山东鑫昇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昭阳街道办事处新建村。法定代表人:胡乾民,经理。被告:立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芜申路1号。负责人:叶臻,经理。原告山东鑫昇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立诚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鑫昇隆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山东鑫昇隆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珍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