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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55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团兴,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被告董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张团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董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所借现金5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某某因资金周转不开,2016年3月25日从原告处借去现金50000元,约定月息3分并有其亲笔签名,说好半年还钱,但仅清了四个月利息。被告董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中承诺其承担连带保证,并留下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经原告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款。被告王某某、董某某均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因需资金于2016年3月25日向原告杨某某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借据今借到杨某某人民币现金(小写)500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借款人:王某某2016年3月25日王某某”。当日,原告杨峰国、被告王某某、董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款担保书,约定2016年11月25日前归还,月息3%,逾期加收利率2%并计算复利,并约定如被告王某某不能如期归还借款本息,由被告董某某归还。被告王某某给付了原告4个月的利息,后经原告催要本金及下欠利息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50000元并承担2016年8月1日后的利息。审理中,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50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遂缺席进行了审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借款合同、借款担保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详情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某借原告杨某某之款,有被告王某某立写的借据、借款合同可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董某某签订借款担保书,承担连带责任,事实清楚。原告请求的年利率24%合法。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某某、董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年利率按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某某、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彩虹审 判 员  何有涛人民陪审员  刘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云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