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烟台未来钟表有限公司与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未来钟表有限公司,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331号原告:烟台未来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高新技术产业区鸿福街62号。法定代表人:宋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燕,公司职员。被告: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法定代表人:梅云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未来钟表有限公司诉被告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未来钟表有限公司撤��对被告牡丹江温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42元,保全费12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福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隋亚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