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蒋景洪诈骗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14号蒋景洪:你因犯诈骗罪一案,对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刑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你参与私刻印章、替换印鉴,你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明显错误,你与其他被告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如构成犯罪,你仅为胡立荣等人私刻企业印章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你以高息为诱饵,致杭州UT斯达康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将其资金1.5亿元存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高坪支行。胡立荣拉拢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高坪支行原工作人员李忠、任辉利用工作之便窃取杭州UT斯达康通讯有限责任公司的预留印鉴。毛宗强则根据预留印鉴私刻杭州UT斯达康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并通过李忠、任辉偷换杭州UT斯达康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高坪支行的预留印鉴。之后,你与胡立荣冒充杭州UT斯达康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企图转走杭州UT斯达康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高坪支行的存款。事发后,你又与胡立荣、毛宗强、李忠、任辉共谋以期逃避法律的追究。以上事实有相关书证,你与胡立荣、毛宗强、李忠、任辉的供述,证人华霁、华天禄、何长远、潘学云、赵月、黄和平、杨敏、尹丹平、余学田、刘启华的证言所证实。因此,二审裁定认定你与胡立荣、毛宗强、李忠、任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私刻杭州UT斯达康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偷换杭州UT斯达康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高坪支行开户资料等,意图骗取杭州UT斯达康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存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高坪支行的资金所实施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构成共同犯罪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抄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