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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5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何双田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双田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5刑初18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双田,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炎陵县。2016年12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双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靖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双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2日至12月,被告人何双田在在其从事铝合金封窗生意的贵阳市小河山水黔城小区,分别在一组团4栋3单元104号、4栋3单元401号、4栋2单元106号房间内多次容留违法嫌疑人胡某炎吸食冰毒。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何双田两年内容留一人多次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追究被告人何双田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何双田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但其提出贵阳市小河山水黔城小区4栋2单元106室的钥匙不是自己提供,是吸毒人员胡某炎自己爬进去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查实户籍信息、尿检结果、行政处罚决定、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双田违反法律规定,在其租用房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关于未在贵阳市小河山水黔城小区4栋2单元106室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辩解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双田犯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从杰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人民陪审员  张晓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