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1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杨清华与熊锦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华,熊锦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933号原告:杨清华,男,195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熊锦云,男,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华诉被告熊锦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清华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熊锦云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清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利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熊锦云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银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