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占伍、魏建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伍,魏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王占伍(曾用名王占武),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魏建芳,男,1971年11月5日,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申请执行人王占伍(曾用名王占武)与被执行人魏建芳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13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占伍(曾用名王占武)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02执恢3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学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 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