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温福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福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64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福文,绰号“傻屁”,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韶关市曲江区。2016年8月12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福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后转为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福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晚,被告人温福文伙同莫贤海(已判决)、刘某、李某(均是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到韶钢炼铁厂焦化分厂净化10千伏配电所楼下的临时露天仓库盗窃,由莫贤海、刘某、李某爬围墙进入该仓库盗得铝制电缆槽架共600公斤,温福文在外接应,并参与将所盗物品装上其驾驶的五十铃货车,运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大转盘,以每公斤8元合计4800元的价格卖给罗兴馀(曾用名罗观生,已判决)经营的废品收购店。经估价鉴定,这批电缆槽架共价值人民币24176.88元。2016年8月12日,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民警在温福文家中将其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温福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穆某的证言,同案人刘某在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词,莫贤海、罗兴馀的供词及其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温福文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福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4176.88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温福文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福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天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斯惠人民陪审员 肖转娣人民陪审员 陈岫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