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81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曾繁粤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繁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481刑初5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繁粤(绰号“阿东”),男,1989年6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岑溪市。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6年12月7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同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杨启荣,广西骏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岑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岑检公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繁粤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关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繁粤、辩护人杨启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至10月份,被告人曾繁粤通过腾讯QQ向一个网名为“诚信火G”的男子分别以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2500元、4500元的价格购买秃鹰牌气枪2支。同年9月至10月份,曾繁粤将其中以2500元购进的气枪1支通过崔某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经鉴定,上述曾繁粤购买的2支气枪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曾繁粤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繁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杨启荣辩护称,被告人曾繁粤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而非指控的非法买卖枪支罪,理由是,购买枪支的行为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网购记录等证据证实。曾繁粤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曾繁粤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至10月份,被告人曾繁粤通过账号为27×××36的腾讯QQ在QQ群名为“罗定市斗犬交流平台”向一个网名为“诚信火G”的男子分别以2500元、4500元的价格先后购买秃鹰牌气枪2支。同年9月至10月份,曾繁粤将其中以2500元价格购买的秃鹰牌气枪1支,以3000元的价格通过崔某出售给朱某。经鉴定,上述2支气枪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业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缴获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支、铅弹3发(均系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6年12月6日20时许,公安民警在联合夜巡工作中发现曾繁粤有非法持有枪支嫌疑,便去到岑溪市筋竹镇传唤曾繁粤,并当场缴获曾繁粤持有的气步枪1支,后将曾繁粤带回筋竹派出所处理。同月15日立案侦查。3.抓获经过:2016年12月6日晚上8时30分,岑溪市公安局筋竹派出所民警去到曾繁粤的住所将曾繁粤传唤至筋竹派出所。4.人员基本信息表:载明曾繁粤的出生日期、住址等身份情况。曾繁粤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经查询,未发现曾繁粤有违法犯罪记录。6.情况说明:向曾繁粤出售枪支的网名叫“诚信火G”的男子无法查找。7.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曾繁粤持有的组装式气枪1支、十字螺丝批1个、枪支气缸1个、枪支消声器1个、内六角匙1个,并作收缴处理。扣押朱某持有的气动力步枪1支、铅弹3发。8.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曾繁粤因非法携带枪支被岑溪市公安局决定决定行政拘留10日(自2016年12月7日至2016年12月17日)。9.证人朱某(绰号“十三幺”)的证言:2016年9月份,其通过朋友崔某得知有人要出卖气枪,其就通过崔某作为中间人,在广西岑溪市筋竹镇云龙村往广东省罗定市通门镇方向路口处,以3000元的价格从崔某手上购买了一支秃鹰牌气步枪,还配送有6发气枪铅弹,试枪时用了3发铅弹,剩下3发。其已将气枪1支和铅弹3发上交给筋竹派出所。其买枪是用于平时打猎。朱某对其通过中间人崔某购买的气枪1支和铅弹3发进行了指认。10.证人崔某(绰号“特警”)的证言:2016年7月份,其朋友朱某欲购买1支气枪,委托其留意相关信息。2016年8月至9月份,其从腾讯QQ账号为31×××76的朋友圈看到QQ账号为27×××36的“阿东”(即曾繁粤)有气枪出卖,其便联系曾繁粤,并到曾繁粤的住处旁边的商店内拿出1支秃鹰牌气枪给其看,并讲出售价格是3000元。其看过后觉得这枪正是朱某所想要的枪,便联系朱某。后其从曾繁粤手中拿着该支秃鹰牌气枪和6发铅弹去到筋竹镇云龙村与广东省罗定市通门镇方向路口处,朱某看过枪后,当场以现金3000元的的价格购买了该支气枪,其即将现金拿回交给曾繁粤。其没有收取好处费。崔某对曾繁粤通过其卖给朱某的气枪1支进行了指认。对与曾繁粤通过网络联系使用的手机及QQ朋友圈截图照片进行了指认。11.证人曾某(绰号“曾汗”、“亚处”)的证言:2016年12月份,其堂弟曾繁粤对其说放点东西在其经营的位于岑溪市筋竹镇的鸿翔商店,其没有注意曾繁粤放的是什么东西和位置。后来公安民警到其商店将曾繁粤放在其商店的编织袋找出来,其才知道编织袋里面装的是1支气枪。其曾在曾繁粤的朋友圈看到一条关于枪的信息,拍摄背景应该是其商店,但其当时没有留意。12.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反映枪支放置地点位于岑溪市筋竹镇鸿翔商店,及周边概貌。民警从商店内一白色编织袋内搜获气枪1支及一些枪支配件,并当场予以扣押。曾繁粤对枪支存放地点及搜查出的枪支进行了指认。13.物证鉴定意见:经鉴定,曾繁粤从网上购买的枪身全长1048mm的气枪1支、枪身全长965mm的气枪1支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14.被告人曾繁粤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8至10月份,其通过账号为27×××36的腾讯QQ在QQ群名为“罗定市斗犬交流平台”向一个网名为“诚信火G”的男子分别以2500元、4500元的价格先后购买了2支秃鹰牌气枪。购买枪支时,其是通过支付宝等网上支付平台将款分多次支付给卖家,卖家则分多次将2支枪支以分散零件方式快递邮寄给其,后其用购买的枪支零件组装成2支气枪。2016年9月至10月份,其将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的气枪1支,以3000元的价格通过崔某出售给他人,并配给卖家6发铅弹。曾繁粤对其通过中间人崔某出售给他人的气枪1支及铅弹3发进行了指认。对其网上联系购买枪支所使用的手机及QQ群名“罗定市斗犬交流平台”、网名“诚信火G”、QQ朋友圈等截图照片进行了指认。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繁粤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繁粤犯非法买卖枪支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关于辩护人杨启荣提出被告人曾繁粤的行为只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而非指控的非法买卖枪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指控曾繁粤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有被告人的供述、物证、相关书证及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因此,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曾繁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曾繁粤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繁粤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6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气枪1支、铅弹3发,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开芝审 判 员 陈铭宜人民陪审员 莫春燕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