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4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4887连云港市山水管道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山水管道有限公司,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4887号原告:连云港市山水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白塔埠镇机场村。法定代表人:XX光。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上海,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山路69号。法定代表人:管鹤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山水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镇江市路桥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山水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理费减半收取2084元,由原告承担。审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