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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396号(华浩天际)B座1单元22层2215号。法定代表人:郭常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丹丹,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继红,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上诉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民初4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年2017月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河北国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霍金喜审 判 员  张增民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