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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3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涛与吴亦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涛,吴亦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363号原告:林涛,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吴亦雄(曾用名吴育生),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林涛与被告吴亦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蔡跃堂人民陪审员  齐 燕人民陪审员  严立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