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文梅、宋国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梅,宋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363号申请人:刘文梅,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国龙,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刘文梅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宋国龙名下价值313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刘文梅提供了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其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宋国龙名下313000元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