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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民终3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民终36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习峰,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玖英,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阳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47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阳某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准予离婚,小孩随上诉人生活,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婚后,被上诉人经常对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且被上诉人被判过刑罚,赌博屡教不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上诉人王某未作答辩。阳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双方离婚;2.女儿王阳随阳某共同生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经上网聊天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生女王阳,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送原告回娘家居住。在此期间,被告因犯罪服刑,双方夫妻感情不和。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但无法定准许离婚的情形,原告亦未能就夫妻感情破裂向法庭举证,故不能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不准原告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阳某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阳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实破裂?本院认为,上诉人阳某与被上诉人王某经登记结婚,属于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夫妻关系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标准,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并生有子女,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而产生矛盾,被上诉人王某送上诉人阳某回娘家居住。在此期间,双方夫妻感情不和,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又无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上诉人阳某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上诉人王某有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赌博屡教不改等行为,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阳某提出的上诉理由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阳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加宽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陈志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芳芳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