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11民催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宁波盛涛五金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盛涛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1民催68号申请人:宁波盛涛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中五路11弄8号1幢1号二层2-5室。法定代表人:蒋建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杰江,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宁波盛涛五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8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宁波盛涛五金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30027880,面额为4500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8日,出票人为常州长城车辆附件厂,收款人为常州市润江车辆配件厂,出票行为工行江南农商行新北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盛涛五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宁波盛涛五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雷静芳审 判 员  陆丽娜人民陪审员  孙伟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颜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