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03民初5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林闽皖、张小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林闽皖,张小燕,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573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西段国际金融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0423K。主要负责人:胡兴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堂,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闽皖,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张小燕,女,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东二环)泰禾(城市)广场10号楼17层17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93768168。法定代表人:郑芳毅,执行董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林闽皖、张小燕、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以林闽皖、张小燕、福建省毅诺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逗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林雅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