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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财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胡素芹、谢巧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素芹,谢巧红,谢巧娜,谢战苹,逯林仓,张新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273号申请人:胡素芹,女,195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谢巧红,女,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谢巧娜,女,1977年8月21日生,汉族,滑县。申请人:谢战苹,女,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逯林仓,男,42岁,住滑县。被申请人:张新贵,男,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习文乡城村北大路。地址:省道213公路滑县上官镇孟庄南路段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逯林仓驾驶的冀D×××××号自卸低速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金5000元���谢帅龙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逯林仓驾驶的冀D×××××号自卸低速货车查封于滑县中邮停车场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柴冰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