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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任国兵与被告熊燕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兵,熊燕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327号原告:任国兵,男,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熊燕兵,男,1977年7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任国兵与被告熊燕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任国兵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国兵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国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国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煜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