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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闫刚与被告胡晓丹、高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刚,胡晓丹,高俊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50号原告闫刚。被告胡晓丹。被告高俊明。原告闫刚因与被告胡晓丹、高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晓丹、高俊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刚诉称,胡晓丹、高俊明于2014年12月9日在闫刚处借款14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3月9日,利率为2分。被告高俊明用其所有的房屋办理了抵押,抵押登记号为黑房他证。借款到期后,尚欠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虽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考虑二被告的偿还能力及抵押物的价值,要求胡晓丹、高俊明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被告胡晓丹、高俊明未答辩。闫刚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据、抵押协议、房屋他项权证,拟证实胡晓丹、高俊明借款及抵押担保的事实。通过法庭调查及本院审查,本院认证如下:闫刚提供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胡晓丹、高俊明于2014年12月9日在闫刚处借款14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3月9日,利率为2分。被告高俊明用其所有的房屋办理了抵押,抵押登记号为黑房他证。借款到期后,尚欠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虽经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胡晓丹、高俊明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理应按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晓丹、高俊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闫刚借款14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00元,减半收取8249.00元,由被告胡晓丹、高俊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刘 方审 判 员  赵雪红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