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秀兰与徐美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兰,徐美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吴秀兰被执行人徐美茹本院在执行吴秀兰与徐美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徐美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美茹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吴秀兰办理承德市双桥区冀东花园小区2幢1单元1502室房屋的备案、过户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徐美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承德市双桥区冀东花园小区2幢1单元1502室房屋备案、过户登记在吴秀兰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常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志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