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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陆福山与高仙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福山,高仙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2058号原告:陆福山,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高仙廷,男,4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陆福山与被告高仙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陆福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福山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福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福山负担。审判员 温 禄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乌日柴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