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徐兴美与陆三莲、徐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兴美,陆三莲,徐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216号申请执行人:徐兴美,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陆三莲,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徐丽,女,汉族,1973年12月7日,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徐兴美与陆三莲、徐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颍民一初字第045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陆三莲在银行的存款3276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0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