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伟与平西明、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平西明,郑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民初3171号原告:李伟,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平西明,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郑翠,女,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原告李伟与被告平西明、郑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西明、郑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7月5日,被告平西明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要借款,两被告一直未还。案经送达,被告平西明、郑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平西明、郑翠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21日,被告平西明、郑翠向原告李伟借款49万元,后陆续偿还部分借款本息,至2015年7月5日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由被告平西明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出具后,被告平西明、郑翠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李伟与被告平西明、郑翠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李伟已按约将借款交付被告平西明、郑翠,被告平西明、郑翠应及时偿还借款本息,被告平西明、郑翠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0万元未还,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原告李伟请求判令被告平西明、郑翠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2015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西明、郑翠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李伟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平西明、郑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安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善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