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更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郭连荣受贿罪减刑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连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更15号罪犯郭连荣,男,1960年9月8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5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连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以(2015)二中刑减字第13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立案、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北京市第二监狱警官梁海波、贾文广出庭提请减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员刘志奇、孙继东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郭连荣,证人徐凤增、张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郭连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减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当庭发表检察意见,同意北京市第二监狱所提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连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2月至2016年3月末,累计有效积分达到60分,评定奖励时管理级别为一级宽管,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该犯自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末,累计有效积分达到30分,评定奖励时管理级别为一级宽管,获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认罪悔罪书、减刑综合材料、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连荣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罪犯郭连荣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连荣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仑审 判 员 申小琦人民陪审员 解 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丽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