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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永江、刘振伍等与王德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江,刘振伍,于文忠,王德友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877号原告张永江,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刘振伍,男,1970月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于文忠,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德友,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张永江、刘振伍、于文忠诉王德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张永江、刘振伍、于文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永江、刘振伍、于文忠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江、刘振伍、于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张永江、刘振伍、于文忠已预交),由张永江、刘振伍、于文忠负担。审判员 哈斯照日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红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