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抗、徐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抗,徐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张抗,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昱,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抗与徐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张抗主张的损失费被执行人徐昱已交至本院,并已转交给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基于与被执行人仍有其它民事纠纷拒绝出具撤销执行申请,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其义务,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0191民初34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