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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昱斌与常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昱斌,常国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621号原告:赵昱斌,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常国利,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原告赵昱斌与被告常国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赵昱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常国利偿还借款70000.00元并给付违约金14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7日,常国利以资金紧为由提出向我借款70000.00元,我将钱送交给他,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如逾期还款按20%给付违约金,常国利给我出具借款契约(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向常国利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昱斌未能于本院通知要求的期限内提供被告常国利准确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致本院无法向其依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赵昱斌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昱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红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阳 搜索“”